关于做好2017企业养老保险费预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
为了做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劳社厅发〔2007〕98号)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参保单位预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所有参保单位都要进行养老保险费预缴申报。
二、预缴申报时间和缴费标准
每年1月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及新基数未确定期间,各参保缴费单位暂按上年12月份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费额,按月预缴养老保险费。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及确定新基数后,再进行补差结算。
预缴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赋予参保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确保养老基金应收尽收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参保缴费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预缴养老保险费,对未按时预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单位。
对欠费单位在评优评先、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申报和年度考核等方面对其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馈,对欠费单位申报提前退休等业务要严格审核,并加强对欠费单位的审计工作,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对有钱不缴的可以申请局行政机关作出划拨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划拨养老保险费。对欠费并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对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移送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缴费单位要本着对单位和职工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养老保险费预缴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申报缴费,依法履行养老保险费预缴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1月9日